父母、兄弟、姐妹
公婆、兒媳、女婿
三叔、六伯
七大姑、八大姨
……
“近親屬”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,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內的直系血親。
因此,日常生活中往來密切的“七大姑八大姨”、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、兒媳女婿等都不屬于《民法典》所界定的“近親屬”。
例如
《民法典》規定,需要實施手術、特殊檢查、特殊治療的,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、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,并取得其明確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,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,并取得其明確同意。
這里的“近親屬”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兒媳女婿。
例如
《民法典》規定,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譽、榮譽、隱私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,死者沒有配偶、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,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。
例如
《民法典》規定,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;但是,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。
因此,近親屬買房構成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例外。
“家庭成員”則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,范圍較上述兩者進一步縮小,接近與社會學中的“核心家庭”的概念。
例如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條規定,本法所稱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侵害行為。
哪些人是家庭成員?法條中并未明確,《民法典》出臺后,這對家暴的認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據。
法官認為,《民法典》中明確“親屬”“近親屬”“家庭成員”的界定有利于鼓勵具有特定關系的自然人之間相互親善、扶持,弘揚家庭美德、樹立優良家風,在賦予其相應義務的同時,也保障其相應權利的行使和財產利益的維護。
來源:京法網事